重磅發布|廣東省律師收費最新標準,計時收費最高可達6500元/小時!附︰《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來源︰廣東省司法廳 查看︰4387次 時間︰2016年06月14日 12:13
一、按計時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200-5000元/小時。
二、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一)刑事案件收費標準
1.按照案件階段計件收費標準︰
(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3000-30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6000-50000元;
(3)審判階段,每件收費6000-60000元,其中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申訴均視為一個獨立階段,按本項規定的標準收費。
刑事自訴案件按一審、二審、再審、申訴階段分別按件收費。
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的,自第二階段起可以酌減收費。
2.辯護律師同時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部分另行收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嫌觸犯二個以上(含本數)罪名或者二起以上(含本數)犯罪事實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數量或犯罪事實起數分別計件收取律師服務費。
4.下列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議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規定收費標準的5倍收費︰
(1)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省級以上(含省級)法院受理的再審案件,檢察院提起的抗訴案件;
(2)案件復雜,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于同類案件的;
(3)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于同類案件的;
(4)案件在異地辦理,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于同類案件的;
(5)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案件;
(6)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重大涉外案件。
(二)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案件收費標準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收費標準︰每件收費3000-15000元。
2.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可以根據訴訟標的額,在收取基礎費用3000-10000元的基礎上,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累計收費︰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10%
10萬-50萬(含50萬元)︰8%
50萬-100萬(含100萬元)︰6%
100萬以上︰4%
3.上述第1、2項收費標準和比例是代理一個審級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曾代理仲裁又代理一審的,一審階段維持仲裁階段收費標準不變;曾代理一審再代理二審或者曾代理一審二審,再代理發回重審、再審申請或者確定再審的案件,按一審收費標準可以酌減收費。執行案件按一個審級收費。
(三)代理公民請求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
1.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群體性訴訟案件,按群體一方當事人的數量實行計件收費,每人收費標準為1000-20000元/件。
2.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群體性訴訟案件,按群體一方當事人的數量實行計件收費,每人收費標準為在收取基礎費用3000-10000元的基礎上,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累計收費︰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10%
10萬-50萬(含50萬元)︰8%
50萬-100萬(含100萬元)︰6%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4%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3.在群體性民事訴訟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處理過程中,引發群體性刑事訴訟案件的,根據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獨立計收刑事訴訟案件部分的律師服務費用;
4.上述1、2項收費標準和比例是代理一個審級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未代理一審而代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費;曾代理一審再代理二審的或曾代理一審或二審,再代理發回重審、再審申請或確定再審案件的,按一審標準酌減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訴訟一審或二審階段按仲裁標準酌減收取。執行案件按一個審級收費。刑事附帶民事,其民事部分另行收費。
(四)代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收費標準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3000-20000元/件 。
2.涉及財產關系的︰比照第(二)類案件,每個審判階段依照爭議標的,在規定的比例幅度內分段累計收費。
三、上述收費標準允許按收費標準上下浮動30%。
附︰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服﹝2014﹞275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草擬了《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社會公眾可以在2016年6月20日前,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謝謝大家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卓著
傳真電話︰020-86350866
通訊地址︰廣州市政民路51號廣東省司法廳律師工作管理處
郵政編碼︰510405
E-mail:sftlgc@qq.com
廣東省司法廳
2016年6月6日
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服﹝2014﹞275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律師服務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省司法廳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及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費用(以下統稱“辦案費”),不屬于律師服務收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中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除以下案件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案件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
(三)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四)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第五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法律事務的社會影響程度;
(四)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七)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八)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省律師協會可以制定收費的計價指引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參照執行,並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省司法廳備案。
第六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七條 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範圍、幅度、限額內具體商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
第八條 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耗費的有效工作時間,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按確定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采用計時收費的,在結案後,律師事務所必須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
計時收費的計算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省司法廳備案後執行。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案件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礎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服務收費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委托事項的難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在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浮動幅度範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同意,可擴大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下浮幅度,但應當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省司法廳備案。
第十一條 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個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必須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律師事務所應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律師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有關事項應當在雙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書中載明,明確收費項目、收費的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數額、付款方式、時限、條件及爭議的解決方法等。
第十二條 辦案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約定。辦案費應當按合同約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項辦結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 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宜由雙方根據合同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辦理。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減收取或免收律師服務費。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排擠其他律師事務所為目的,通過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吸引委托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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